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清市鑫永惠超市有限公司 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 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 二、福清市鑫永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34000元; 三、驳回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清市鑫永惠超市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74元,由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11元,由福清市鑫永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0元,由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2元,由福清市鑫永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6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