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
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款13646360元(1610万元×84.76%)。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给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1289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3.98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259.05元,反诉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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