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 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款13646360元(1610万元×84.76%)。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给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利国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1289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3.98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259.05元,反诉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克流体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