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枫羽实业有限公司                 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323执120号之一 湖北枫羽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3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租赁费及违约金47000元,支付2020年9月30日前利息18000元,以上合计65000元,并支付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5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87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