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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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9执恢23号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新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陈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新安自动履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从(2018)湘1229执187号执行案件冻结刘平工资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1435.5元、执行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恢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