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住***。

负责人:宿秀发,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焱,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精英,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本院在执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镇××路××号房屋,房产证为吉房权证镇字第0××8号土地证为州国用(2015)第0XXX1号,建筑面积为74.05㎡。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以2900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于2021年1月6日领取本案案款。

综上,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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