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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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侵犯原告第130861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0861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 三、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淘宝店铺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 四、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4元、合理费用45元,合计9039元; 五、被告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1006元、合理费用2455元,合计483461元; 六、驳回原告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8元,减半收取为4344元,由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元,揭西县凯泰食品厂负担4254元。保全费2983元,由被告揭西县凯泰食品厂负担。两被告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扫码缴费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