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怀化市鑫都硅业有限公司 湖南泰安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安硅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分行账户存款7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怀化市鑫都硅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应龙所有的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鑫都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