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74778.98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2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本息在最高额330000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被告***、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爱鲁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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