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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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轮椅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1835.73元的70%即183285.0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1500元,再支付13178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费(均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原告***负担3151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