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8民初635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医药费48894.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5660元、残疾赔偿金176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电动二轮车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3150元、病案复印费11元,总损失共计284289.66元,分责后请求赔偿235302.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 理 查 明 事 实 2018年12月17日9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金百万口,***驾驶小轿车由北向西行驶,***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车左侧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密云镇中队认定,***为主要责任,***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进行救治。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5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体骨折等。原告申请对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构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胸椎体粉碎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伤残程度为九级;被鉴定人***人身损害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定残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一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万零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七千元、财产损失六百四十元,共计十二万零六百四十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四万三千八百三十四元二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七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九十元、残疾赔偿金五万一千六百四十一元八角、护理费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交通费五百六十元,共计十万零九千三百一十五元零三分(其中,包含***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后,剩余二万一千七百三十一元六角七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直接给付***)。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预交),由***负担九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负担二千二百零五元(已折抵)。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五元(***预交),由***负担二百一十九元(已交纳),由***负担二千一百九十六元(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爽 书记员郑晓莉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