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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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 山东富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弘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济宁荣德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富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3日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79,351.84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被告济宁荣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弘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东铭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48元,由被告山东富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宁荣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弘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东铭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