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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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期内(至2019年7月10日)利息12775元; 三、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137025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四、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291.75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以12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五、被告***、***、***、***、***、***、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0元,减半收取计27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25元,由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