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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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舟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跃龙科技支行 南通一品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金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跃龙科技支行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105735元、罚息73331元、复利936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合计人民币5120002元。 二、被告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跃龙科技支行案涉借款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人民币2045735元(本金494万元及利息105735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的1.5倍即年利率8.4825%计算。 三、被告南通一品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南通舟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跃龙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一品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南通舟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跃龙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45.5元,由原告负担425.5元,被告南通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一品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南通舟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9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