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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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截至2019年3月1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73366.56元、利息115870.84元,合计689237.40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92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