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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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如皋港人民医院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