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静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XXX号房屋地下室、第1层101室、102室、103室、104室、第2层201室、202室、第3层301室、302室、第4层401室、402室、第5层501室、502室、第12层1201室、第13层1301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133,738元; 三、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2,284元; 四、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33,738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的房屋使用费532,960.58元; 六、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二工大工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69,564元(与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069,564元折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9元,减半收取,计16,334.50元,由被告斐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