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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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重庆市全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登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07)修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简明富、重庆市全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17585.20元,负担执行费31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修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恢147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