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案外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租金51365.6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则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的宁*****上汽通用雪佛兰牌小轿车(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