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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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平康支行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毗卢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平康支行开设的账户6228××××0362内存款2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莲花山营业所开设的账户6217××××4272内存款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毗卢支行开设的账户8805××××0830内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