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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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传化南北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敦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货款1973268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19732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2元,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