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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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新乡市获成铝业有限公司赔偿1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1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