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富禾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禾纺织品有限公司车损险理赔款115150元(款付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130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预付),由原告负担754元(原告负担部分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被告负担4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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