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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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99643.44元。具体履行方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472997.8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26645.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元,由被告***、苏州福瑞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返还,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