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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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 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美明金属材料分公司 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20元,原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交纳,被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