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货款43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0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1元,由被告湖南意谱电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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