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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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2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