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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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赔付324585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7679.25元;

三、***向***赔付9552元;

四、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向***赔付4094元;

上述判决内容,经与***垫付的200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相抵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向***赔付304137元、向***支付1044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7679.25元,由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向***赔付409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7710元(原告预交8238元,太保公司预交2500元),由***负担164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18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4245元(其中向原告支付3564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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