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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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赔付324585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7679.25元; 三、***向***赔付9552元; 四、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向***赔付4094元; 上述判决内容,经与***垫付的200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相抵算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接向***赔付304137元、向***支付1044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赔付207679.25元,由常州市双元玻璃有限公司向***赔付4094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鉴定费4600元,合计7710元(原告预交8238元,太保公司预交2500元),由***负担164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18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4245元(其中向原告支付3564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