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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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顺联机械厂 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562.13元(118540.43元×30%)。 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2500元×30%)。 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9849.55元(332831.84元×30%)。 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157.73元(13859.1元×30%)。 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100元(7000元×30%)。 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500元×30%)。 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92元(3640元×30%)。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上述一至八项应付款项共计144611.4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九、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医疗费23708.09元(118540.43元×20%)。 十、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00元×20%)。 十一、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6566.37元(332831.84元×20%)。 十二、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误工费2771.82元(13859.1元×20%)。 十三、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护理费1400元(7000元×20%)。 十四、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交通费100元(500元×20%)。 十五、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鉴定费728元(3640元×20%)。 十六、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上述九至十六项应付款项共计96274.28元,扣除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已经支付的70000元,剩余赔偿款26274.28元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 十七、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3708.09元(118540.43元×20%)。 十八、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00元×20%)。 十九、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 偿金66566.37元(332831.84元×20%)。 二十、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771.82元(13859.1元×20%)。 二十一、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400元(7000元×20%)。 二十二、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00元(500元×20%)。 二十三、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728元(3640元×20%)。 二十四、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上述十七至二十四项应付款项共计96274.28元,扣除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7000元,剩余赔偿款79274.28元被告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 二十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9元减半收取4789.5元,由原告***负担2714.5元,被告***负担1200元,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负担218元,被告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57元。被告***、青岛顺联机械厂、青岛恒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