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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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华文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蓝色气候环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梦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奇,汉族,****年*月*日生,住***。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华文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肖都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瑶,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于佩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融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贾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冬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蓝色)、刘梦奇、深圳前海华文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北京)、西安融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融和)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1日,李文昊(甲方、贷款人)与德州蓝色(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发展需要,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贷款种类:短期贷款,贷款用途;禹城项目收尾工程款;借款金额:人民币378.4万元(大写:叁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具体的放款金额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利率:月利率2.5%,利息支付方式为预付,一次性付清3个月利息即28.4万元,甲方款项到乙方账户后当日,甲方将前3个月的利息28.4万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元整)直接扣除,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350万元(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利息收入均为税后所得,具体完税手续由乙方全权负责办理,甲方不提供任何发票(可提供收据),如后期有税务相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其股东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担保,将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或自然人;乙方将其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资质及开发相关证照文件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原件、全部网银密钥、密码器、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必须由甲方、乙方双方共管;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时间为3个月,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借款日期以甲方将350万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准,如借款未满三个月,乙方提前还款,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利息;担保条款,乙方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见各股东另行签订的股东会担保决议承诺函或担保合同;乙方的股东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将持有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为担保,将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或自然人;逾期还款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除归还本合同拖欠的本息外,应该以未还的本息为基数,保持原合同利息不变的情况下,按月息5%承担额外罚息;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贷款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除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向贷款方支付逾期本息每天按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除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外,还可要求赔偿因主张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哪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借款金30%的违约金;乙方若到期未偿还借款,实际控制人刘梦奇和深圳前海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无条件为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日,刘梦奇向李文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刘梦奇》,载明,其本人自愿为德州蓝色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德州蓝色在2018年11月11日《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及于借款期限内及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德州蓝色违约,李文昊先生即可要求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人即有义务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担保范围内所有款项,不受李文昊先生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其本人自愿放弃《担保法》第28条之抗辩权;保证期间,李文昊先生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有权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其本人同意。保证书由刘梦奇签名捺印。深圳前海亦于同日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法人担保)-深圳前海华文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载明:本公司自愿为德州蓝色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德州蓝色在2018年11月11日《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及于借款期限内及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德州蓝色违约,李文昊先生即可要求本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即有义务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担保范围内所有款项,不受李文昊先生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本公司自愿放弃《担保法》第28条之抗辩权;保证期间,李文昊先生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有权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公司同意。保证书由公司法人贾钊签字捺印,加盖公司公章。同日,蓝色北京作出股东决定,决议:一、同意德州蓝色向贷款人李文昊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全体股东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其中:所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别)叁佰柒拾捌万肆仟元整(含本数)整,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被担保的上述借款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货,借款用途禹城项目收尾工程款;三、同意将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质押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或自然人;四、同意将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资质及开发相关证照文件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原件;全部网银密钥、密码器、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交由双方共管;五、本决议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担保期限届满或担保债务履行完毕止。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日(含展期)之日起2年,且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股东于佩华、深圳前海)自愿放弃《担保法》第28条之抗辩权,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13日,李文昊与蓝色北京在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高)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010号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李文昊:根据申请,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质权登记编号:***。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3000万元/万股。出质人: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质权人:李文昊。”2018年11月14日,德州蓝色向李文昊出具《指示付款书》,载明:“尊敬的李文昊先生:现指示您将与我单位2018年11月13日所签《借款合同》项下的出借款支付至下列账户,您方向下列账户的支付即视为已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因该支付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致函。附账户信息,户名:高锐,账号:XXXXXXXXXXXXXXX4894,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西站支行。”2018年11月15日,李文昊将借款350万元支付至德州蓝色指定银行账户。后还款期限届满,李文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德州蓝色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以年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计945000元),以上本息暂计4445000元。2、德州蓝色支付其为主张债权的损失5万元整。3、刘梦奇、深圳前海、西安融和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李文昊对蓝色北京质押的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梦奇、德州蓝色、蓝色北京共同辩称:借款情况属实,诉状内容属实,金额亦属实,愿意偿还,但是企业目前遇到困难,需要时间。深圳前海、西安融和共同辩称:借款及担保情况属实,深圳前海也属于蓝色北京的股东,所以作了担保,其也在督促德州蓝色尽快还款,目前也在筹款用于偿还借款中。另,李文昊因此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5万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冯小琪的起诉,不要求另行出具撤诉裁定书。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德州蓝色从李文昊处借款,有《借款合同》、《指示付款书》、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成立,现李文昊主张德州蓝色偿还借款,于法不悖,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实际金额一节,以实际支付以及德州蓝色认可的金额为准,即350万元。关于利息一节,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李文昊主张以月利率2%计算,于法不悖,逾期利息可比照借期内利率予以确定。关于律师费一节,因双方《借款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李文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该项费用,德州蓝色应予承担。刘梦奇、深圳前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其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范围内的上述债务,应当依据其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蓝色北京将其持有的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李文昊,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李文昊对蓝色北京质押的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德州蓝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李文昊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德州蓝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李文昊主张债权的损失5万元;三、刘梦奇、深圳前海对上述债务本息及主张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文昊对被蓝色北京质押的聊城蓝色气候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李文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0元(李文昊已预交),现由德州蓝色、刘梦奇、深圳前海连带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李文昊。宣判后,德州蓝色、刘梦奇、深圳前海、蓝色北京、西安融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深圳前海应对德州蓝色与李文昊之间的债权债务本息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李文昊在接受上诉人提供的担保时,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以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李文昊接受深圳前海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而提供的担保,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依据上述规定,因李文昊存在过错,深圳前海若需对上述债务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只应承担债务及损失的二分之一额度,剩余部分应由李文昊承担。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李文昊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深圳前海应否对德州蓝色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文昊与德州蓝色之间存在350万元的借贷关系,深圳前海于2018年11月11日向李文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德州蓝色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德州蓝色在2018年11月11日《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约定了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认担保承诺的效力,且亦无证据证明李文昊在接受担保时存在恶意,故深圳前海出具的担保文件合法有效。深圳前海等上诉认为李文昊接受深圳前海提供的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的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李文昊存在过错一节,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系深圳前海的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不具有对抗债权人李文昊的效力,深圳前海以此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李文昊现要求深圳前海对德州蓝色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前海应对德州蓝色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德州蓝色、刘梦奇、深圳前海、蓝色北京、西安融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0元(五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刘梦奇、深圳前海华文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西安融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红 莉审 判 员 宋 亮审 判 员 王 珂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 维 杰书 记 员 吕 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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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