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德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类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0)陕0104民初2526号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0)陕0104民初2526号当事人原告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住***。负责人:刘琴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村XX号。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负责人:韩宪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赵航,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号楼150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运损失1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司机陕AXXXXX号出租汽车与被告赵航驾驶的陕AXXXXX轿车在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口相撞,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出具《西安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本起事故过错为被告赵航,原告司机无过错。后原告车辆在陕西德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定损,共计3天。被告赵航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于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及认定依据营运损失1434.48元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核定的2011年4月新增出租车月核定营业额14345元标准计算,日营运损失以478.16元。判决事项本院认为,被告赵航驾车与原告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事故过错方为被告赵航,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了陕AXXXXX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其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陕西德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3天,致车辆停运。陕AXXXXX号车辆所有为原告公司,其月核定营业额14345元计算日营运损失478.16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辩称,依据其与被告赵航商业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营运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一节,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格式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能提供该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确说明,故原告该项损失应由平安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1434.48元;二、驳回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赵航承担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赵航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荣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卢柯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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