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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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4696.85元中的9578元,护理费和交通费共12200元中的6424元,合计16002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4696.85元中的1000元,护理费和交通费共12200元中的5776元,合计6776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某1剩余损失4118.85元的50%计款2059.43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1剩余损失4118.85元的50%计款2059.42元; 五、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涂某1负担58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20元,被告***负担84元,被告***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