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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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月5日的逾期利息31823.91元、罚息5737.19元,并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