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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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剩余借款本金98,540.38元、2020年11月23日之前利息及罚息3,895.92元、复利108.94元;2020年11月24日之后至全部清偿为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98,540.38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02,43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7%给付利息及罚息;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00元,减半收取1,161.00元、案件保全费1,020.00元,合计2,181.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