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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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康宝电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为被告***名下的常州康宝电机有限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二、确认原告***为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被告***代原告***持有常州康宝电机有限公司的股权。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