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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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3534.82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42751.32元,向被告***支付78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910元,合计4502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案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