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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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腾升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腾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635250元、罚息490875.01元、复利34647.5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4月1日),并自2019年4月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腾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6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朝阳腾升机械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