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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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省骨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 119631.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1475.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负担629元,被告***负担1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