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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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四川省恒宏祥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流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川D×××××号交强险无责免赔10%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元,共计12000元; 二、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川A×××××号牵引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共计11000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川A×××××号牵引车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者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误工费共计717338.82元; 以上共计839338.82元,被告***垫付生活费5000元,被告中流公司垫付170367.17元由原告***、***、***、***在赔偿金内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省恒宏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1元,被告中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97元,原告***、***、***、***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