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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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付给原告***14205.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33147.1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12— 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给被告石家庄诚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2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负担343元,被告***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