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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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各项利息(截至2018年7月23日的各项利息为5670.44元,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 申请费196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