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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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截止至2020年3月15日透支本金58694.45元、利息(含复利)77908.11元、滞纳金13440.39元以及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