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1985号之一

原告:超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硕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洁,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毕晓晓。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超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3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起的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2016年1月,原告与被告南京蓝鱼工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江苏旅游境外新媒体整体营销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营销项目合同》》),被告***也在合同上签字。截止本案诉讼中,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尾款38万元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超凡(集团)有限公司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而产生的争议: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居住性房屋租赁除外)、加工承揽、……合伙……、仓储等。……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综上,本案本案原告超凡(集团)有限公司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案涉争议为合同类纠纷,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顾 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党万睿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