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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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红佑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企业﹝单位﹞类)》(合同编号:昆公租房盛团字第××号)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企业﹝单位﹞类)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昆明市官渡区房屋腾还给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腾还上述房屋时止按每月648.6元计算的租金; 四、被告***支付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945.8元与本案违约金相互抵销,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承担退还保证金的义务; 五、被告云南红佑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云南红佑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