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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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145.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750.3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6832.0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已预交571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