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徐工挖掘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徐工挖掘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徐工挖掘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324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徐工挖掘机有限公司支付取回费用4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