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华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华路支行账号为1266××××4629的账户内存款740000.00元;在恒丰成都南充营业部账号为8817××××0392的账户内存款740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账号为5100××××0495_1的账户内存款740000.00元;在成都分行高新支行账号为7822××××7854的账户内存款740000.00元;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账号为3701××××0016_C300CNY的账户内存款7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