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截止到2016年8月4日的利息5415872.97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被告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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