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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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同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山云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147992.05元; 二、被告南京同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山云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押金21250元; 三、被告南京同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山云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元,由被告南京同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