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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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恢26号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05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84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32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工程款8470000元范围内对案涉建设工程即商住楼1栋、商住楼2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722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粤1303执135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70137.63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13)第0XX2号】,该宗土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经核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执178号案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宝鼎威商住楼第X栋、第X栋房产【国土证号:惠阳国用(2013)第0X**】进行拍卖处置,本院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致函该院在分配拍卖款时依照法律规定分配相关的款项,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1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汇入分配款10369395.97元,本案从中收取执行费70137.63元,余款10299258.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9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其已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决定恢复本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惠州市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亦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