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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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5执2056号之四 被执行人:牛伟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伟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伟莉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