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5执2056号之四

被执行人:牛伟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伟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伟莉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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